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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2022-11-17

一、意思自治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何进行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二、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国的仲裁制度和国际接轨,采取一裁终局,所有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避免了漫长的诉累。

三、快捷高效

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比采用诉讼途径解决将节约一半的时间。赣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四、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五、仲裁可申请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障权益

赣州仲裁委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具有很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从中各自选定自己认为最值得信赖的仲裁员,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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